作为一种严密的、合法的社会组织,国家及其行政机关与经济组织不同,它是垄断非营利组织。

《基本法》第1条宣示人的尊严的不可侵犯,第2条确认自由发展人格的权利,此项人之尊严不受侵害的保障,不应因人之死亡而全然丧失。据上所述,关于应否创设公开权,美国法上有不同的见解,此亦为公开权未如隐私权为各州首肯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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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法院创设人格权财产部分的继承性,其主要理由系认为现代科技进步、大众媒体发达的经济社会,姓名、肖像等个人特征得作商业上使用,以名人的形象代言广告乃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所不可或缺,实属一种价值创造,于人死亡后,亦应继续加以保护,始符合宪法保障人格的价值理念。须特别指出的是,在德国法上,甲系同一的人格权受侵害,而得主张精神利益或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是乙擅以甲的姓名及肖像作性药物的商品广告时,甲得以人格权受侵害,向乙请求损害赔偿。【注释】[1]关于人身专属权与人格权,参阅郑玉波:《民法总则》:黄宗乐修订,三民书局2003年版,第53页。但侵害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费用时,以其侵害行为所得之全部收人,为其所得利益(第2项)。

财产利益与人格本身不具不可分离的关系,肯定人格权财产利益的继承性,由继承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始足保护人格利益,此并无助长人格商业化之虞,实乃维护人格被商业化所必要。此项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藉着慰抚金数额的提高,以剥夺被告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所获的利益,而将精神利益的保护扩大及于财产利益的保护。自2000年春季起司法部将直属的5所政法高等院校划转教育部及有关省市管理,实行归由教育部或者中央与地方共建、地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

中国模式法学教育的特点是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精英教育的结合,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律人格、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多元化法律人才。在中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科研机构也承担着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职能。从中国目前按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现状,也可以看出法学硕士教育明显的学术性指向。[11]这四位一体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既不同于以行业管理为主、政府管理较少的美国模式,也不同于联邦政府、法学院校、州高等法院和州司法部分工负责的德国模式,而是一种在中国国情之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管理模式。

这意味着法律专科在中国还将存续一个时期。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初步形成的基本标志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以法学专科教育等为补充的多层次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已趋成熟中国法学教育历经60多年的发展,在学历层次上由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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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虽然苏联模式、大陆模式、混合模式和中国模式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历史是延续的,每一种模式在当时的年代都发挥过积极的作用,都是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前进的历史基础。1953年院系调整之后的10年,本科生占全体学生总数90%以上。(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期:混合模式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人们的思想观念特别是法制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在中国,除了传统的政法类院校和综合大学开展法学教育外,一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高等院校(如财经院校、民族院校、农林院校、理工院校、师范院校、医学院校等)也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富有特色的法学教育,这是中国法学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大特色。

如果不想继续深造,毕业生经过若干年的法律职业培训和专业实习,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然后正式成为法律职业者。法学院教育→初任法官考试→法官职业。60多年来,法学教育者与法律职业者对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关系的认识和定位,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学教育从封闭式的束之高阁的校园教育,到重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需求,再到反思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应然关系。但是,考虑到中国地区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的不平衡,2008年开始,国家在发达地区逐步限缩法律大专教育规模的同时,一方面继续鼓励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法律专科教育,另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西部地区以法律大专为主的法律人才定向培养。

法律素质教育主要是对在校法科学生传授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运用法学理论、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一个国家法学教育的基础。冀祥德,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法学系常务副主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司法制度、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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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许迪曼·伯恩德:《中欧法学教育制度和研究体制》,付强、仁晓霞译,载《法学家》2000年第4期。这个阶段兼有职业培训和实习的性质。

以法律职业教育为法学教育典型特征的普通法系国家的教育模式被借鉴引入,与传统法学教育中苏联模式的教师主导型和大陆法系模式的素质教育目标特征融合一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中国法学教育的混合模式。(三)普通高校、科研机构的法律素质教育和专门学校的法律职业教育与全民的普法教育互相衔接的多轨制的法学教育制度初步完善经过6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以在校法科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法律素质教育,以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司法行政学院等为主体、以法律职业人员为主要对象的法律职业教育,和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全民普法教育,构成了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基本内容。上述不同形式的法学继续教育,有效地承继了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校内职业前教育,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实行的全日制(通称双证)与在职攻读(通称单证)双轨并行的法律硕士教育二元结构体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教育内容是建立在本科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基础之上的研究生层次(J.D)或者是法学学士(LL.B)基础上的研究生层次(LL.M)的法律职业教育。此时期中国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为:培养教育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专业人才。

全民普法教育是由中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的、与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制度。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司法考试的水平很大程度上由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水平决定。

教育方法大多采用演绎法,强调教师系统地向学生讲授法律的基础知识,注重法律抽象思维训练。即使是已经取得其他专业硕士或者博士学位的人,其高学位对其被录取攻读法律学位(J.D)并不起什么作用。

在充分肯定已经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认识到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德国法学教育的结构使得其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表现为一种复合的模式,即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州高等法院(通过其院长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训练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州司法部(通过州法律考试局)则执掌国家考试大权。

经过4次普法教育和正在进行的五五普法教育,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普法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形成了成熟的经验。约翰·爱德姆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成为律师》,付强、仁晓霞译,载《法学家》2000年第4期。这种统一的管理体制确保了法学教育质量的统一。中国法学教育从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苏联模式,到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大陆法系模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混合模式,再到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的初步形成,不仅记录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同时也反映出时代对法学教育的需要和需求。

法学院教育→初任检察官考试→检察官职业。一方面,中国法学教育记载了60多年新中国曲折发展的足迹,确认并体现了60多年来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进步的成果,另一方面,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成功推进,中国法学教育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成为世界法学教育的大国,与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和以德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呈现出三足鼎立之势。

基本标志是: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以法学专科教育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已经成熟。在1998年以前,中国法学院校依其性质及管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司法部所属的法学教育体系,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

教育培养方式是法学本科的法律素质教育由法学院承担,法律职业培训由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职业机构承担。美国法学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主要以行业管理为主,政府管理的成份较少。

教育方法主要是课堂讲授,强调教师的主导性,由苏联专家直接授课或者由经过苏联专家培训的中国法学教师授课。三、小 结应该看到,中国法学教育从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学习苏联模式,到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借鉴大陆法系模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混合模式,再到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的初步形成,不仅记录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同时也反映出时代对法学教育的需要和需求。大学法学院系和见习机构的法律培训由各州司法部教育委员会控制管理。(四)法学教育和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教育就业机制逐步建立美国法学教育和律师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环环相扣,有机衔接,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大学本科专业教育[9]→法学院教育→律师考试→执业律师→法官或者检察官。

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与法学教育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及法学院校的自我管理四位一体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日益协调。中国的高等院校承担从法律中专到法学博士的各层次法律素质教育,科研机构则以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培养法科硕士研究生以上人才。

学生毕业时须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大学结业性考试,这次考试是决定学生能否有资格参加第二次实践阶段的考试。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虽然学习的苏联模式、借鉴的大陆模式、混合模式和中国模式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历史是延续的,每一种模式在当时的年代都发挥过积极的作用,都是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前进的历史基础。

如此以来,由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构成中国法学教育宏观管理指导体制的基础,再加上法学教育行业协会即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自律性管理以及法学院校的自我管理,四者的有机结合,共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在中国,法律素质教育主要由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